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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夏洛特.勃朗蒂
新功能介紹- 原文作者: Charlotte Bronte
- 譯者: 李霽野
- 出版社:桂冠
新功能介紹 - 出版日期:2000/12/01
- 語言:繁體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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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TT消費糾紛大增!三大爭議「自動續約」最惹人厭 | 數位焦點 | 數位 | 聯合新聞網
情境示意圖。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公布,線上影音服務(OTT)盛行,去年申訴案較前年大增,若選擇沒在國內立案登記的業者消費,消保官難以協助處理,而且國內業者也還無法訂定契約規範。消保處統計,全台消保比價推薦商品官接獲OTT消費糾紛,106年67件,107年增至168件;而且108年1月1日到4月26日也已有42件,OTT的消費糾紛件數明顯增加。. } }); } 消保處分析,去年到今年4月26日累計210件申訴案件,前三大爭議類型分別為:一、電信、有線電視或機上盒等業者在一定期間內提供優惠OTT,但優惠期滿或契約屆期未經消費者同意自動續約。二、同一OTT影音服務之訂閱者,遭平台業者及影音服務提供者重複扣款。三、消費者訂閱後無法解約,業者持續扣款。消保處進一步指出,加上最近有報導指稱騰訊旗下影音平台WeTV,並未在台灣立案登記,而由消費者直接透過境外業者APP或網站進行訂閱,政府單位將難以聯繫到業者,因而難為消費者處理消費糾紛。消保處特地提醒消費者,OTT消費是折扣情報透過信用卡,或手機門號按首選熱銷月扣款持續接受服務的交易型態,假如消費者不選擇國內業者或在台灣有立案(稅籍、營業或公司)登記的業者,則無法保障消費權益。消保處也說,前述OTT三大爭議類型的消費申訴案件,即使是國內的業者,各地方政府消保官協助處理的結果,每個個案都不盡然一樣,因為目前尚未訂定跟OTT有關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。至於為何還未訂定,消保處說明,OTT是發展中的新產業,內容由文化部主管、雲端資訊安全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主管、產業發展由經濟部主管、消費申訴由地方政府主管;但是訂定契約規範方面,尚無法確認歸哪彌月送禮推薦送禮推薦個機關負責。不過消保處補充,三大爭議中排名第一的「未經消費者同意自動續約」部分,五大電信業者及有線電視都會在契約到期前通知消費者,並不會自動續約,就是因為已經跟NCC訂定相關規定在契約規範中,所以能確保消費者權益。
納稅是人權還是義務? 納保法上路 學界批評財政部對賦稅人權認知不足
台灣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將近700萬人,「納稅,是人民應盡的義務」,一直是政府不斷灌輸人民的觀念,然而,你我可曾想過,納稅人也應該獲得一定的權利保障?去年2月,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,這項被外界形容為「名模條款」的解釋,主要爭論焦點在於所得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,「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」。去年底上路的《納稅人權利保護法》,更首度將「賦稅人權」明文寫入法條,讓賦稅與憲法保障的生存權、工作權、財產權的保障,有了正式的掛鉤,然而,《納保法》上路一年,台灣的稅官對於「賦稅人權」的認知,落實了嗎?
由新世代金融基金會、台灣稅法學會與台灣法學基金會合辦的「納稅人權益保護研討會」,今(14)在台大登場,與會的稅法學者普遍認為,台灣「賦稅人權」的落實,還有很長的路要走。
沈臨龍:《納保法》失去了原有立法意義
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副董事長沈臨龍表示,「納稅是一種義務」,這個觀念深植人心,但納稅也是一種權利,去年底納保法的通過,可以說是賦稅人權重要里程碑,然而,過去一年該基金會舉辦多場研討會,卻發現不少學界人士認為,《納保法》當初在立法過程,很多立委對「賦稅人權」真正意義未能充分掌握,導致最後立法內容,跟人民期待有一段距離,「把話講重一點,這個《納保法》失去了原有立法意義!」
輔大學法系主任鍾芳樺指出大法官釋憲針對賦稅議題,釋字377號解釋, 就主觀層面來看,人民的生存權、財產權,在納稅過程都不該受到過度侵害。(擷取自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網站)
鍾芳樺表示,為了落實賦稅人權保障,稅法的制定上,除了要符合行政法的依法行政、法律明確性與不溯及既往原則外,立法院在制定稅法過程,更應從《憲法》平等權角度,落實量能課稅的精神,才能讓人民的生存權、財產權,不受到稅捐單位的過度侵害。地價稅、房屋稅等財產稅繳納,應該針對財產孳息,而非針對財產本身進行課稅,避免人民為了繳納稅賦,必須犧牲財產。
《納保法》公式制定 混淆薪資特別扣除額與免稅額
另外,針對最近「名模條款」所引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爭議,鍾芳樺認為,財政部因應大法官釋字745號解釋,所公布《納保法施行細則》的試算公式,該公式制訂過程,執著於「基本生活費不課稅」原則,所可能造成稅損,「混淆了薪資特別扣除額與免稅額概念」,他以財政部過去夫妻所得稅合併申報規定為例,以婚姻關係之有無,形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,顯示租稅立法若設計不當,可能提供人民錯誤誘因。(推薦閱讀:觀點投書:保護官還是保護民的納保法)
葛克昌強調,「台灣不能從行政便利的角度,來看待稅法」,畢竟人民在申請賦稅複查過程,並沒有所謂「對待給付」,稅捐爭議救濟制度,唯有透過程序保障,才能落實賦稅人權的保障,因此,實務上《納保法》在稅務爭訟的適用上,是優先於《行政程序法》,然而《納保法》立法過程,被行政機關修改很多,喪失納保法靈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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